1938年日本御前会议决定:处理中国事变的根本方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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日本御前会议决定:处理中国事变的根本方针(1938年1月11日) 帝国坚定不变的根本方针,是同满洲国和中国合作,形成东方和平的轴心,并以此为核心对世界和平作出贡献。根据上述根本方针,处理这次中国事变的最后目标,在于消除以前日、华两国之间的一 ...
日本御前会议决定:处理中国事变的根本方针(1938年1月11日)
帝国坚定不变的根本方针,是同满洲国和中国合作,形成东方和平的轴心,并以此为核心对世界和平作出贡献。根据上述根本方针,处理这次中国事变的最后目标,在于消除以前日、华两国之间的一切矛盾,从大局出发重建两国邦交,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,实现融合一致。首先,为了防止事变的重演,应建立必要的保障,并在两国之间确实约定以下各项:
(一)日、满、华三国完全停止类似破坏相互友谊的政策、教育、贸易及其他一切措施,并禁绝可能招致上述恶果的行动。
(二)日、满、华三国共同期求实现文化合作,和防共政策。
(三)日、满、华三国约定在产业经济方面,根据取长补短、互通有无的精神,进行共同互惠。
根据上述方针,帝国特运用紧密结合的政略和战略,力求适当地实现以下各项:(一)如现中国中央政府此时重新考虑而悔悟过来,诚意求和,则根据附件(甲)所开日、华和谈条件进行谈判。
帝国今后如确认中国方面已实行和约条款,则不仅解除上述条件中的保证条款附件(乙),并进而衷心协助中国的复兴与发展。
(二)如中国现中央政府不来求和,则今后帝国不以此政府为解决事变的对手,将扶助建立新的中国政权,与此政权签订调整两国邦交关系的协定,协助新生的中国的建设。对于中国现中央政府,帝国采取的政策是设法使其崩溃,或使它归并于新的中央政权。
(三)为了处理这次事变,防备国际形势的转变,并贯彻上述方针,应促进国家整体力量,特别是国防力量的迅速培养和扩充,并设法同第三国保持、改善友好关系。
(四)决心尊重第三国的权益,在对华经济发展上,将专用自由竞争来获得优越地位。
(五)指导舆论,使国民彻底了解处理事变根本方针的精神。在对外宣传方面也是一样。
附件甲
日、华媾和谈判条件细目
(一)中国正式承认满洲国。
(二)中国放弃排日及反满政策。
(三)在华北和内蒙古划定非武装地区。
(四)华北方面,设立在中国主权之下的、为实现日、满、华三国共存共荣的适当机构,赋与广泛的权限,特别要实现日、满、华的经济合作。
(五)在内蒙古,设立防共自治政府,其国际地位和现在的外蒙古相同。
(六)中国应确立防共政策,并协助日、满两国实行同一政策。
(七)在华中占领地区,划定一个非武装地区;在大上海市区域内,日、华两国共同协作,维持治安,发展经济。
(八)日、满、华三国就开发资源、关税、贸易、航空、交通、通讯等项,签订必要的协定。
(九)中国对帝国进行必要的赔偿。
附记:
(一)为了在华北、内蒙古和华中的特定地区起保证作用,在必要期间内驻扎日本军队。
(二)在日、华两国间签订以上各项协定后,停战协定开始执行。
如中国政府诚意执行以上各项条款,对我方关于日、华两国合作互助的理想真正协作时,帝国不仅取消以上约定中的保证条项,并进一步准备对中国的复兴及其国家的发展、国民的愿望予以衷心协助。
附件乙
(一)附件(甲)中的保证条项如下:
一、第三项内的非武装地区。
二、在进行第四项的谈判时,为了保证起见而设定的特殊权益,以及为此而必需保留的机关。
三、第七项内的非武装地区。
四、附记(一),以及有关由此而产生的军事设施、主要交通线的管理扩充的权益。
(二)与媾和有关,应予废弃的约定:
一、《何梅协定》、《塘沽停战协定》、《秦土协定》、《上海停战协定》。
二、在取消保证事项的同时,考虑废除以往所有的对华特殊权益(例如治外法权、租界、驻兵权等)。
帝国坚定不变的根本方针,是同满洲国和中国合作,形成东方和平的轴心,并以此为核心对世界和平作出贡献。根据上述根本方针,处理这次中国事变的最后目标,在于消除以前日、华两国之间的一切矛盾,从大局出发重建两国邦交,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,实现融合一致。首先,为了防止事变的重演,应建立必要的保障,并在两国之间确实约定以下各项:

(二)日、满、华三国共同期求实现文化合作,和防共政策。
(三)日、满、华三国约定在产业经济方面,根据取长补短、互通有无的精神,进行共同互惠。
根据上述方针,帝国特运用紧密结合的政略和战略,力求适当地实现以下各项:(一)如现中国中央政府此时重新考虑而悔悟过来,诚意求和,则根据附件(甲)所开日、华和谈条件进行谈判。
帝国今后如确认中国方面已实行和约条款,则不仅解除上述条件中的保证条款附件(乙),并进而衷心协助中国的复兴与发展。
(二)如中国现中央政府不来求和,则今后帝国不以此政府为解决事变的对手,将扶助建立新的中国政权,与此政权签订调整两国邦交关系的协定,协助新生的中国的建设。对于中国现中央政府,帝国采取的政策是设法使其崩溃,或使它归并于新的中央政权。
(三)为了处理这次事变,防备国际形势的转变,并贯彻上述方针,应促进国家整体力量,特别是国防力量的迅速培养和扩充,并设法同第三国保持、改善友好关系。
(四)决心尊重第三国的权益,在对华经济发展上,将专用自由竞争来获得优越地位。
(五)指导舆论,使国民彻底了解处理事变根本方针的精神。在对外宣传方面也是一样。

日、华媾和谈判条件细目
(一)中国正式承认满洲国。
(二)中国放弃排日及反满政策。
(三)在华北和内蒙古划定非武装地区。
(四)华北方面,设立在中国主权之下的、为实现日、满、华三国共存共荣的适当机构,赋与广泛的权限,特别要实现日、满、华的经济合作。
(五)在内蒙古,设立防共自治政府,其国际地位和现在的外蒙古相同。
(六)中国应确立防共政策,并协助日、满两国实行同一政策。
(七)在华中占领地区,划定一个非武装地区;在大上海市区域内,日、华两国共同协作,维持治安,发展经济。
(八)日、满、华三国就开发资源、关税、贸易、航空、交通、通讯等项,签订必要的协定。
(九)中国对帝国进行必要的赔偿。
附记:
(一)为了在华北、内蒙古和华中的特定地区起保证作用,在必要期间内驻扎日本军队。
(二)在日、华两国间签订以上各项协定后,停战协定开始执行。
如中国政府诚意执行以上各项条款,对我方关于日、华两国合作互助的理想真正协作时,帝国不仅取消以上约定中的保证条项,并进一步准备对中国的复兴及其国家的发展、国民的愿望予以衷心协助。
附件乙
(一)附件(甲)中的保证条项如下:
一、第三项内的非武装地区。
二、在进行第四项的谈判时,为了保证起见而设定的特殊权益,以及为此而必需保留的机关。
三、第七项内的非武装地区。
四、附记(一),以及有关由此而产生的军事设施、主要交通线的管理扩充的权益。
(二)与媾和有关,应予废弃的约定:
一、《何梅协定》、《塘沽停战协定》、《秦土协定》、《上海停战协定》。
二、在取消保证事项的同时,考虑废除以往所有的对华特殊权益(例如治外法权、租界、驻兵权等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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