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国古代“刺史”称呼的历史由来 刺史的职权介绍

西汉
秦朝时设有御史负责监察,称监察御史[1]。
汉文帝时又以御史多失职,下令丞相派员出刺各郡国,以巡按地方,号称“刺御史”,简称“刺史”,但非专职。
汉武帝将全国地方划分为13个监察区,是为冀、兖、豫、青、徐、幽、并、凉、荆、扬、益、朔方、交趾共13州(京畿附近7郡为司隶校尉部作为一个单独的监察区)。每州派遣一名刺史,每年8月巡行所部,监察地方官员和强宗豪右,岁终至京师向御史中丞禀报[2]。此时的刺史为监察官,秩六百石,较郡守的秩比二千石为低。而此时的州也仅是监察区,并不是地方行政区。
汉成帝时,改刺史为州牧。汉哀帝初,改归旧制,不久复称为州牧。
王莽时期将十三州改为九州,刺史改称州牧,职权有所扩大。王莽执政晚年,地方多暴动,地皇元年二月,“莽见四方盗贼多,复欲压之,赐诸州牧号为大将军。”
东汉:军事行政权兼具(渐演化为全权州长官)
东汉初年,匈奴南侵,省朔方刺史部入并州。同时,加重刺史职权,如岁终刺史本人不必到京师奏事,可由属下替代,因此刺史在地方有了固定的治所;职权不限于监察,还有黜陟之权,以及兵权,可带兵镇压叛乱[3][4][5],有时朝廷会派遣使者监督刺史领兵作战[6],刺史逐步成为郡守的上司。但毕竟刺史治官不治民,不参与地方行政,所以州仍属于监察区,不算是地方一级行政机构。
东汉末年,黄巾起义,四方多事。朝廷为有效镇压黄巾军,遂接受刘焉的建议提升部分刺史称为州牧,同时赋予民政和军政权力。刺史、州牧遂集民政、军政、监察大权于一身,可全力镇压黄巾军,史称“州牧出镇”,州也由监察区逐渐变成了行政区,地方行政制度由郡县二级制度变成州郡县三级制。董卓专权,各地握有兵权的刺史、太守纷纷起兵造反。这一时期的军阀如曹操、刘备、孙权、袁绍、袁术、陶谦、刘焉、刘表等都曾先后担任州牧。
两晋南北朝:军事行政权兼具
两晋南北朝,以刺史领州,多带使持节、持节、假节、都督诸军事衔。隋文帝废郡,以州领县,则刺史与前代太守无异。
隋唐:职任渐轻
隋炀帝、唐玄宗都曾经废州改郡[7],不久仍其旧。[8]武则天天授二年(691年)刘知几上疏:“臣望自今已后,刺史非三岁已上,不可迁官。”[9]天宝十一载有诏曰:“今后刺史犯赃,宜加常式一等。”[10]
唐朝时刺史狄仁杰和李德裕、韦景骏治民森严,多禁毁各地淫祠[11],又如韦正贯任岭南节度使时,“南方风俗右鬼,正贯毁淫祠,教民毋妄祈。”[[于𬱖]]任苏州刺史,“吴俗事鬼,𬱖疾其淫祀废生业,神宇皆撤去,唯吴太伯、伍员等三数庙存焉。”王湛任冀州刺史:“冀州境内,旧多淫祀,褰帷按部,申明法禁。”此时刺史尚有权力。
晚唐、五代时,节度使、观察使所领诸州不得径自奏事上计,节度使甚至自署刺史,导致刺史职任渐轻。
宋代以后:虚衔、雅称
宋朝一般以朝臣充知州,刺史遂成专供武臣、宗室、内侍等加官和阶官,为正任六等武阶官之末,从五品。
明清,刺史或州牧成为对知州的雅称。
《日知录》总结:“汉之刺史,犹今之巡按御史;魏晋以下之刺史,犹今之总督;隋以后之刺史,犹今之知府、及直隶知州也。”
民国
民国5年(1916年)贵州省撤销各道道尹,改设东、西、中3路刺史[12]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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