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朝的议罪银:不是谁都能花钱免罪
清朝乾隆年间,官场上流行一种“议罪罚款”的制度,说白了,就是官员犯了错,上缴一部分“议罪银”便可免罪。这是有明确条文规定的,比如在《钦定吏部处分则例》卷四十八中载明:“官员承问引律不当,将应拟‘斩’、‘绞’人犯错拟‘凌迟’,及应拟‘监候处决’人犯错拟‘立决’者,承审官降一级调用,审转官降一级留任,臬司罚俸一年,督抚罚俸六个月。”罚俸开始施行时,主旨只是针对一些较小的过错,在尚不足以撤职、降职的前提下使用一下,让官员感到有点儿“心疼”,以便从此更加严谨为官。但到后来,事情悄悄发生了变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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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看当时被罚款的封疆大吏李质颍给乾隆皇帝的一篇奏疏:“奴才李质颍谨奏,为仰恳圣恩,俯准宽限事……奴才于浙江巡抚任内未行奏参王燧,情愿罚银十万两,粤海关监督任内奏事错误,情愿交银二万两。四十六、七两年关税盈余短少,部议赔银三万六千余两。广东盐案不实,情愿罚银十万两。奴才自四十六年起至本年,交过造办处广储司共银十四万两,其余十一万六千余两,理宜竭力凑缴,按限完纳,庶于寸衷稍安。但现在变产凑交,一时售卖不及,又恐有误限期。奴才昼夜惶悚,无计可施,唯有叩恳圣主恩施格外,准于明年起每年作为二季,交银一万五千两,奴才得以设法竭力,及时估变交纳。”在这封奏疏中,李质颍承认先后几次工作中出现失误,“情愿”上缴罚银,但一时难以凑齐,请求宽限。虽然此疏有哭穷的表演成分,但动辄数十万两银子,对谁都不是个小数,已完全超出受罚者应得的薪俸和养廉银的总和。这么多钱,已不仅仅是对官员的惩罚,而是刻意搜刮了。由惩治手段转换为敛财目的,称得上是遗患无穷。
首先,这些“议罪银”没有明确的数额,伸缩性极大。全靠当事人根据所谓的实际情况把握,是多是少只凭一张嘴,谁的嘴大谁说了算。皇帝不说罚多少,受罚者自己报数就只能往高里说,万一报少了,皇帝不满意,给顶回去,那就算白报了,丧失了缴钱免罪的机会。这种潜规则自然成了破坏制度的重要一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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